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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炒股配资平台排名
是影响生态环境和
城市质量的重要因素
人为或者自然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废料
如果得不到有效处置和消纳
不仅极易产生安全隐患
还会降低土壤质量、污染水资源
影响空气质量
对环境产生极大的负担
为持续重拳整治建筑垃圾行业乱象,石岐街道秉持“零容忍”态度,全面排查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速查处,按下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加速键”。
展开剩余84%近日,石岐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一起非法受纳建筑垃圾乱象展开执法检查。某小区物业公司未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向住户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在岐峰路“鸭利沙”地块,擅自设置2处建筑垃圾受纳场,非法受纳建筑垃圾共计130立方米。经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并不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也未见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同时还未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存在极大的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隐患。
根据检查情况,该物业公司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受纳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结合该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石岐街道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建筑垃圾的妥善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不仅关乎城镇的可持续发展,更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的健康与福祉。下一步,石岐街道将持续深入推进相关巡查工作,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和更有力的举措,守护城市的环境与秩序,推动建筑垃圾实现资源可循坏处置利用,共建城市绿色发展美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收集、贮存和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类的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建材革新的有关规定以及产品质量标准生产综合利用产品,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作为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主要原料。
第十七条第二款:建筑垃圾消纳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作业,按照设计容量分区、分类堆填、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单位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生产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工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二)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
(三)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炒股配资平台排名。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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